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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物流信息聯盟

        最高法院: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區別界限

        深圳律師郭嘉麗 2022-08-20 14:24:57

        閱讀提示

        ,應認定為工程分包。,認定合同無效。為進一步確認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之間的區別,我們又檢索到8個關于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區分的案例,,。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將工程內容而非勞務作業轉包給他人實施并支付工程款的,不屬于勞務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包方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獲得工程價款;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較強專業技術性的勞務作業,其對象是計件或者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因此承包人將部分工程交由他人施工并負有支付工程價款義務的,雖名為勞務分包,但也應認定為工程分包。


        案情簡介

        一、2006年2月9日,泉三高速公路公司與江西通威公司簽訂《福建省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泉州市境土建工程施工第QA4合同段施工合同書》與《公路工程施工補充合同書》,約定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為修建福建省泉州市至三明市高速公路泉州段工程,接受江西通威公司對該項工程第QA4合同段的投標書;工程項目嚴禁轉包或非法分包。


        二、 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間,江西通威公司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與黃國盛先后簽訂《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等多份協議。協議約定內容包含“承包范圍及內容:觀音山隧道進口左洞ZK27+277~ZK28+141及隧道右洞YK27+270~YK28+120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即左洞864米、右洞850米)。勞務報酬或計價方式:15.1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下列第(3)條方式計算:(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按業主、監理確認的工程量計量?!薄肮こ虇蝺r:甲方按中標清單單價的96%支付給乙方,單價包括成洞合格產品所新發生的人、機、料、稅金和可能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支付。工程數量按業主批準支付給甲方該段范圍內的工程數量計算?!?/p>


        三、2006年8月15日,黃國盛、林心勇簽訂《合伙協議書》,約定兩人合伙承包訟爭工程。兩人不具有施工資質。黃國盛確認,其所施工的工程量有業主與監理現場確認的,以業主和監理的確認為準。沒有業主和監理確認但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訟爭工程于2009年3月15日交付使用。


        四、江西通威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2010年黃國盛、林心勇向福建高院起訴,要求(1)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3、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黃國盛、林心勇主張的工程款本息范圍內停止向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福建高院判決:(1)江西通威公司應向黃國盛、林心勇支付余款及利息;(三)駁回黃國盛、林心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司均不服,。: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但增加了給付數額);(2)駁回黃國盛、林心勇及江西通威公司的上訴請求。


        敗訴原因


        本案中江西通威公司的敗訴原因在于,其未能準確的區分建設工程中勞務分包合同與工程分包合同。將部分工程交由黃國盛施工并支付工程款,應認定為工程分包。,認定合同無效。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在承接或者發包工程時,應注意嚴格區分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違法的工程分包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


        2、勞務分包與工程在合同內容上有明顯區別。:“勞務分包指向的對象是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工程分包指向的對象是部分專業分項工程?!倍敖ㄔO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包方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獲得工程價款”。律師在設計相關合同條款時,應注意合同所指向的主要工作內容(以及給付義務),避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被認定為工程分包。


        3、相關主體應注意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有較為重大的區別。(1)責任承擔上有重要區別。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工程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勞務分包并無類似規定。(2)法律要求的資質不同。工程分包人需持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而勞務分包人需持有勞務作業企業資質。(3)工程分包合同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但勞務分包合同則無須發包人同意。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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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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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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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問題。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包方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獲得工程價款。,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木工、砌工、抹灰、油漆等十三種作業類別屬于勞務作業范圍。上述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內容表明,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較強專業技術性的勞務作業,其對象是計件或者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本案中,江西通威公司與黃國盛先后簽訂的兩份《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是江西通威公司將其承包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護排水、土建工程交給黃國盛施工,雙方按照江西通威公司與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中標單價下浮一定比例結算工程價款。江西通威公司與黃國盛、林心勇實際履行了上述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內容符合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審判決將其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并以黃國盛、林心勇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攬工程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適用法律正確。



        案件來源


        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延伸閱讀


        為進一步確認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之間的區別,我們又檢索梳理了8個關于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區分的案例,,。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將工程內容而非勞務作業轉包給他人實施并支付工程款的,不屬于勞務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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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二建公司再審中主張其與周會濤帶領的施工隊是勞務分包關系,對此其并未提交雙方的合同予以證明。勞務分包指向的對象是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工程分包指向的對象是部分專業分項工程。雙方履行情況表明雙方的關系更符合工程專業分包,而非勞務分包。,二建公司認可除1、2號樓給排水安裝有出入外,其它焱坤公司主張的道路綠化、給排水,還有防盜門的供貨安裝工程都是由周會濤施工的。二審中,二建公司認可焱坤公司的施工范圍是白云小區的道路工程和室外給排水工程。二建公司提交的項目結算單證明其認為周會濤的項目決算費用是8389935.85元(其中人工費2126071.1元),但是應扣除10%的管理費以及稅金、保修金等。綜上,根據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及二建公司擬結算金額,二建公司支付的款項并不是勞務報酬,而是分項工程款,本案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無不當。二建公司再審中提交的“外網二隊”的工程結算書、領款單、出庫單等并不足以證明二建公司與周會濤帶領的施工隊是勞務關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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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靖邊縣順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華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華路公司與順源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華路公司將其從中鐵二局五公司處承包的太中銀鐵路工程中的土方工程分包給順源公司施工。對此,目前并無證據顯示屬于違法分包,且順源公司具有相應施工資質,“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之規定,二審判決認定有效,并無不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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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四川博宇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水電建設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根據本案《施工總價承包合同協議書》、《勞務協議》約定,案涉貴陽至廣州鐵路站前工程ggtj-10標段,由貴廣鐵路公司整體發包給水電路橋公司進行施工建設;水電路橋公司作為承包方,將該工程中路基部分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博宇公司。博宇公司承包水電路橋公司所承建一部分工程的勞務作業,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建筑工程發包、承包范圍及方式的規定,不屬該法規定的違法分包情形,亦不涉及承包人轉包工程或博宇公司借用水電路橋公司名義與貴廣鐵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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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重慶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比皇華公司與水電八局簽訂的《施工分包協議書》及皇華公司與清江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協議書》的內容可知,兩份協議書在工程內容、工程承包范圍上是相同的?!秳趧辗职鼌f議書》約定的工程單價包括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稅費、利潤等費用。該約定與《施工分包協議書》的約定也是一致的。因此,案涉合同所涉交易的實質是,皇華公司將其承包的合同再次分包給清江公司。、,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皇華公司以清江公司僅限于勞務作業、工程主料由業主統一采購和供應、皇華公司提供了工程施工的大型設備以及承擔了工程的管理、計量、協調等工作,案涉合同屬于勞務分包合同進而有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予以維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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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向折平與鄭尚昶、重慶龍輝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酉陽城建公司系工程發包人,龍輝公司在承包后又違法轉包,鄭尚昶雖與龍輝公司簽訂有項目建設管理責任書,但根據雙方所訂協議有關龍輝公司將其與酉陽城建公司簽訂的《安置房工程合同》的所有工程內容(平基土石方及龍輝公司前期施工的零星工作內容除外)交給鄭尚昶履行、由鄭尚昶履行現場所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等內容,鄭尚昶與龍輝公司構成非法轉包關系。本案向折平與鄭尚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及周材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和周材承包合同)雖約定將安置房工程的勞務及周材分包給向折平,但從約定由向折平墊資完成有關工程等內容分析,向折平不是一般的勞務分包而是進行實際的施工,據此,向折平是實際施工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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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武進建工公司主張其與鷹潭設備安裝公司間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二審中鷹潭設備安裝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并主張雙方僅系勞務分包合同關系。經查,雙方當事人間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在2013年10月1日,雙方就涉案工程即甬臺溫鐵路紳紡站站房所涉的土建、水電及安裝工程的竣工結算事宜達成《備忘錄》,約定:武進建工公司的結算報告應按實際工程量、,并在2013年10月16日提交給鷹潭設備安裝公司,鷹潭設備安裝公司在收到武進建工公司的結算報告后45天內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雙方再行共同對審核結果進行協商以確定工程結算總價。根據該備忘錄的約定來看,雙方間形成的并非系勞務分包合同關系,而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鷹潭設備安裝公司一審答辯中也認為其系將寧波東站改造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武進建工公司,并收取6%的管理費,其已支付武進建工公司42981616.89元。一審庭審中,鷹潭設備安裝公司再次對分包部分工程給武進建工公司予以確認,認可收到武進建工公司的工程款結算報告,僅是認為不能據此認定工程造價。2014年8月21日,雙方當事人還簽訂和解書,對武進建工公司的施工范圍予以確認,鷹潭設備安裝公司對部分工程如高壓旋噴樁、靜態標識等提出異議,認為系其自行施工。綜上,鷹潭設備安裝公司上訴提出其與武進建工公司間系勞務分包合同關系,與查明案件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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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廣東晶通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晶通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四份內部承包合同系勞務分包合同,屬有效合同。本院認為,2010年8月11日,晶通公司與發包人某某公司簽訂《樂昌至廣州高速公路項目第T8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上述合同段土建工程由晶通公司負責施工。上述合同簽訂后,晶通公司與偉德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以及11月1日簽訂四份內部承包合同,將樂昌至廣州高速公路項目第T8合同段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護工程、橋涵工程、改路改溝工程等交由偉德公司施工。上述施工項目已基本涵蓋高速工程的土建工程,顯然不屬于勞務分包。晶通公司在未獲得發包人某某公司同意,且偉德公司并無橋梁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將涉案工程分包給偉德公司,,一審認定涉案四份內部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晶通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四份內部承包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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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四川恒升鋼構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新誠實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規定,本案中,涉案工程業主為成都鐵路局客站建設指揮部,中鐵建工是總承包人,中鐵建工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恒升公司。2010年6月10日及同年10月5日恒升公司與新誠實公司簽訂《無柱雨棚勞務分包協議》及《陽光雨棚勞務分包協議》,約定分包內容為提供施工安裝中的人工勞務部分,具體包括人工、輔料、機械、運輸、檢測等,表明其分包內容并非僅限于人工勞務分包,而是將其從中鐵建工分包來的工程再次分包給新誠實公司施工,已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判認定雙方簽訂的《無柱雨棚勞務分包協議》、《陽光雨棚勞務分包協議》無效正確,恒升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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