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id="vhtpr"><code id="vhtpr"></code></tr>

    <ins id="vhtpr"></ins>
      <output id="vhtpr"><nobr id="vhtpr"></nobr></output><output id="vhtpr"></output>

      <menuitem id="vhtpr"></menuitem>

      <tr id="vhtpr"></tr>
        <tr id="vhtpr"><nobr id="vhtpr"><delect id="vhtpr"></delect></nobr></tr>
        <kbd id="vhtpr"><video id="vhtpr"></video></kbd>
      1. 北京物流信息聯盟

        最高法院:簽署對賭協議需謹慎選擇對象,避免對賭無效|對賭協議第一案全景分析

        2022-08-20 10:17:08

        ???????????????????


        審判要旨


        1、投資者與目標公司的對賭協議使得前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和公司債權人利益。


        2、投資者與公司股東的對賭協議,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


        案情簡介


        1、2007年,迪亞公司投資成立眾星公司。后眾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亞公司等共同簽訂一份《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約定海富公司向迪亞公司增資,占眾星公司增資后注冊資本的3.85%,迪亞公司占96.15%?!对鲑Y協議書》同時約定:


        (1)如果眾星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眾星公司予以補償,如果眾星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


        (2)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眾星公司的原因造成無法完成上市,則海富公司有權在任一時刻要求迪亞公司回購屆時海富公司持有之眾星公司的全部股權,迪亞公司應自收到海富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內按以下約定回購金額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2、世恒公司2008年的實際凈利潤沒有達到《增資協議書》約定的該年度承諾利潤。


        3、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訴至蘭州市中院,請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亞公司等向其支付協議補償款。。


        4、海富公司向甘肅省高院提起上訴,,該《增資協議書》名為聯營,實為借貸,,世恒公司、迪亞公司共同返還海富公司投資本金及利息。


        5、世恒公司、,,在眾星公司2008年的利潤未達到約定目標的情況下,迪亞公司應當依約應海富公司的請求對其進行補償,判決撤銷二審判決,迪亞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協議補償款19982095元。


        裁判要點


        海富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資后與迪亞公司合資經營,故世恒公司為合資企業。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亞公司、陸波在《增資協議書》中約定,如果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低于3000萬元,則海富公司有權從世恒公司處獲得補償,并約定了計算公式。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在《增資協議書》中,迪亞公司對于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承諾了眾星公司2008年的凈利潤目標并約定了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在眾星公司2008年的利潤未達到約定目標的情況下,迪亞公司應當依約應海富公司的請求對其進行補償。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請求的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了防止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本書作者提出提下建議:


        1、對賭協議的法律屬性


        “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中最主要的合同。英文名稱“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又稱為“估值調整機制”。該機制是為了消除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不確定性成本和風險的重要制衡器,其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資本進入條款、資本調整條款和資本退出條款。從本質屬性而言,對賭協議應是一種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給付義務的內容不能確定,須視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與否來加以確定的合同。當然,射幸合同這一屬性并不能影響對賭協議的合法性,對賭協議的有效性分析應當立足于公司法,尤其是公司資本原則及債權人保護等方面。


        2、投資者與目標公司的對賭協議無效


        對賭協議是一種期權形式,投資者與公司對賭協議的內容往往包含估值調整條款、業績補償條款和估值回購條款。投資者與公司對賭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這種業績補償或者估值回購的約定實則違背了公司法定資本制下的資本維持原則與法人獨立財產原則。通俗的說,這種約定賦予投資者在法定條件之外從公司“拿錢”的權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理論,股東可以通過利潤分配、股份回購、清算分配剩余資產三種方式從公司取得財產,在公司正常存續的情況下,股東只能通過合法利潤分配及股份回購從公司取得財產,除此之外,股東從公司直接取得財產的約定是違反《公司法》的。


        因此,股東與公司簽訂對賭條款,約定后者達不到一定的凈利潤目標或者不能按期上市,則該股東可要求股權回購,將使股東在脫離公司實際經營業績的情況下獲得固定收益,侵犯了公司的獨立法人財產權及其債權人的利益,該約定是無效的。,維護了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結論也在其他案例中得到了體現,詳見延伸閱讀)


        3、投資者與股東的對賭協議有效


        ,、,肯定了投資者與股東間的對賭協議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投資者與股東間的對賭協議實質上是投資方和融資公司的股東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對于融資公司來說,除了接受投資外,對賭協議中并無關于其義務的規定。另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可以按照彼此約定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轉讓即為自由。因此,根據我國《公司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管理層依據對賭協議完成股權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因此,投資者與股東的對賭協議的設計并不違背《公司法》,也不侵犯公司的利益,應當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八條第一款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海富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資后與迪亞公司合資經營,故世恒公司為合資企業。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亞公司、陸波在《增資協議書》中約定,如果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低于3000萬元,則海富公司有權從世恒公司處獲得補償,并約定了計算公式。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并判決世恒公司和迪亞公司向海富公司返還該筆投資款,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p>


        但是,在《增資協議書》中,迪亞公司對于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承諾了眾星公司2008年的凈利潤目標并約定了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在眾星公司2008年的利潤未達到約定目標的情況下,迪亞公司應當依約應海富公司的請求對其進行補償。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請求的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來源


        ,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亞有限公司與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陸波增資糾紛民事判決書[(2012)民提字第11號]


        延伸閱讀:投資人與公司對賭無效的其他案例


        案例一::、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案涉《投資協議書》約定博發公司投資陽山公司普通股、實行同股同權,意味著博發公司只有在陽山公司經過清算、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后,方能就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獲得分配;但《投資協議書》同時又約定陽山公司凈利潤未達到一定程度時、博發公司有權要求回購股份,回購價格為融資價格100%加上18%年回報率等,該約定如果實際履行,將使博發公司在脫離陽山公司實際經營業績的情況下獲得固定收益,侵犯了陽山公司的獨立法人財產權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故博發公司依據《投資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等所主張的回購款本金及利息均不能成立?!?/p>

        ?

        案例二:、潘云虎等合伙協議糾紛、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揚邗商初字第0685號]認為:“在公司有效存續期間,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和法人獨立財產的原則,股東基于其投資可以從公司獲得財產的途徑只能是依法從公司分配利潤或者通過減資程序退出公司,而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必須基于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本案中,《補充協議》關于若被告揚鍛股份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被告揚鍛股份公司應以現金形式按約定價款計算方法收購股權的約定,是讓原告作為股東在不具備法定回購股權的情形以及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由公司支付對價而取得財產,實質是股東可以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而即當然獲得約定利益,損害了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權益,,故這一約定無效。同時,2011年11月20日,所有股東參加并一致表決通過的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對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做了重新約定,并規定除上述約定的四種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揚鍛股份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p>

        ?



         【免責聲明】:

          “漳州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并請承擔全部責任!

        ? ? ? ?【版權聲明】:

          本文經由智飛微管家編輯上傳,圖文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系。

        ? ? ? 【智飛微信通-專注律師微網站建設與營銷】



        漳州優秀律師展示

         

          藍潮永律師是閩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福建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庫專家,漳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律師執業20余年,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具有較強的理論功底和業務能力,被評為首屆“漳州市優秀律師”。

          ??藍潮永律師團隊業務范圍:1、常年法律顧問,2、行政爭議,3、土地房產,4、建設工程,5、合同審查及履約監督,6、民間借貸,7、交通事故賠償,8、股權設計及糾紛處理,9、投融資及危機處理,10、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11、財富傳承及稅務籌劃,12、投資移民。

          地址:漳州科技大樓三樓(九龍公園北門正對面)

          郵編:363000

          E-mail:871935167@qq.com

          個人網站:www.lanchaoyong.com

          移民網站:www.fjyimin.cn

          友情提示:1、網絡咨詢由律師助理負責解答;2、如果需要藍潮永律師本人親自解答,請撥打藍潮永律師的手機(18906956018)或者到南州律師事務所當面咨詢(需預約);3、不受理短信咨詢和QQ咨詢;4、不接受刑事辯護、離婚、醫療糾紛和勞動爭議的咨詢及案件代理。

        -------------------------

        更多信息請掃描下方二維碼



        友情鏈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北京物流信息聯盟